本报评论员 王丹雪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9日表示,要进一步加大有关工资分配的立法力度,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订,增加‘欠薪罪’,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3月9日新华社)
欠薪问题,已经由普通的劳资纠纷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每年春节前对欠薪问题的集中清理,媒体、政府纷纷参与其中。但恶意欠薪现象并没有根绝,类似郑州“三元殒两命”这样的极端讨薪案,在国内并不鲜见。没有制度化的解决方案,这种恶意欠薪就不会消失。
农民工是中国人口红利的最大贡献群体。没有几亿农民工,就没有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农民工在劳动市场上供过于求,权益保障措施让位于竞争而被迫放弃。因为流动性强,他们没有自己的劳动组织,面对企业主的优势地位,农民工不具备利益博弈能力。目前珠三角区域出现的民工荒,深层原因应是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致。
缺乏社会保障,薪酬不合理,这些隐性的权益剥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中,并没有使矛盾爆发。但是欠薪,不仅直接颠覆了劳资平等,而且在社会道德标准和商业伦理上深深划出一道伤痕。在所有的债务当中,工资属于特殊债务,比任何拖欠更为恶劣,违法程度更为严重,因为这是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唯一追求的目的。拖欠工资,其实质与掠夺无异。
欠薪问题多年难解,首先是资本的逐利本性遏制了常规文化伦理,其次是制度层面对恶意欠薪打击不力,对欠薪者的法律追究不够所致。
将治理欠薪问题法律化,可将短期的行政主导型治理欠薪,转变成法律强制型的治理方式,对企业主的法律追究,其效率要高于每年节前严格、节后松懈的运动式讨薪。同时再强化行政干预制度与法律协同效用,比如让企业预缴欠薪保障金;对存在欠薪问题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薪酬发放动态监测;将薪酬发放与社保征缴、税收管控等措施结合起来,多管齐下,才是根绝欠薪的有效途径。
换个角度看,欠薪还是社会分配不公的极端体现。工人的正常工资都敢鲸吞,偷漏个税、企业所得税等也在意料之中。指望企业主动进行利益分配,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基本是空中楼阁。
所以,保障穷人的权益,设立欠薪罪仅为其一,更重要的是改革分配制度。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规范灰色收入”,其深意并不在于确定“灰色收入”的来源,而是要将“灰色收入”阳光化,把富人群体的收入纳入到分配体制当中,特别是纳入到税收体制中。
所以,动议设立欠薪罪的仅仅是改革分配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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