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工伤待遇是广义上的劳动者福利,而福利有其刚性,只宜增加,不宜减少,否则有悖于民众的心理预期,社会影响未必良好。
近日,在华南师范大学举行的社会保险法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表示,《社会保险法》估计今年年内就可以出台。该法中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的规定,再次引发与会专家热议。(6月14日《广州日报》)
早在去年7月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时,各界就对是否取消这一规定热议过。客观地说,现行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的规定,的确与传统法理有冲突。
车祸受害者不仅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还能得到工伤赔偿,即一次伤害得到两次赔偿,明显属于重复赔偿。有论者以为,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属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制度的“雇主责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上班途中的员工并不是在为雇主创造利润,但却要由雇主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且1996年这一规定出台时的立法背景是,当年没有交强险制度,大量劳动者遭受车祸后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才需要工伤赔偿“补位”,但目前已没有这个问题了。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确定的立法宗旨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工伤制度本身有着维护弱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均衡各方利益的社会职能,并不止于“雇主责任”———给雇主创造利润时受到伤害,才能得到赔偿,否则不能。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还把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伤残军人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也一并“视同工伤”,从严格的“雇主责任”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但如此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义、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这正是此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欲体现出的社会价值。
从公平的角度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确没为雇主创造价值,但上下班是为工作做必需的准备,与工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很多员工加班到深夜回家,精神极度疲惫,此时受到的伤害,不能简单地说与工作无关。
工伤待遇是广义上的劳动者福利,而福利有其刚性,只宜增加,不宜减少,否则有悖于民众的心理预期,社会影响未必良好。早在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有此规定,2004年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已实行14年,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劳资关系日益敏感的当下,取消这一“福利”应慎之又慎。
更为关键的是,虽然从法理上说工伤赔偿属于雇主责任,但由于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赔付方是政府,雇主没有决定权;所以上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其实就是政府愿意不愿意承担更大的责任问题。如果立法取消实施了14个年头的这个“福利”,就是政府缩小了责任范围,这无助于体现劳动者的尊严。就算现行规定有重复赔偿的问题,让员工“占了便宜”,但在劳动者整体福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立法者对这一“既得利益”,应有足够的宽容心。毕竟,民心无价。
□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