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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私营企业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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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最近,接到一些市和企业反映职工曾在公私合营前的私营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经历了该企业的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其在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公私合营、国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一同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认定职工在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对于档案记载不全的,须提供其在该企业私营、公私合营、国营时期连续工作的相关原始资料。
   
三、已退休人员未按第一款计算连续工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后的连续工龄重新审核其基本养老金(含以前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重新审批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以前不予补发。
   
四、职工在公私合营前的私营企业工作期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后经组织分配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职工尤其是已退休人员公私合营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认定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放宽政策条件的,将从严查处。
   
六、本通知从20071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