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了解决我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军队后勤机关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和要求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负责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