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8]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10元;等级为5-6级的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此次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850元的,补足到850元;等级为5-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伤残抚恤金调整到6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且2003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9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7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594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参保后发生工伤的,1-4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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