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最近,一些地市、单位不断反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家属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500元。
三、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对其供养的直系家属抚恤金以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次性发给。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抢险救灾等确定为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执行。
五、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