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RAM NAME
2024-04-30
2009-10-22
2021-09-05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上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下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