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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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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来一补企业任职的国内公民之间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