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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答记者问

  •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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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答记者问

2018年11月21日 人社部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有关内容回答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

2015、2016年,人社部与财政部先后分两批在22个省启动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试点企业共158家,培养新型学徒制企业职工近2万人,其中转岗职工3670人以上,涉及机械、化工、电气、汽修、数控、焊接等近百个工种。人社部与财政部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技能劳动者总量不足、技能水平不高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日益凸显。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利于更好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工作领域,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是传承我国优秀历史、与当代国际人才培养模式接轨的重要创新。学徒制在我国历史悠久,师傅带徒的工匠技术传承方式一直是我国技术工人培养的主要制度,在新中国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型学徒制在传统的企业师傅带徒这一模式基础上,引入了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协同开展培训,并由政府进行激励推动,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是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具有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在总结我国历史经验、最新实践探索和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在各类企业普遍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有利于形成政府、企业和培训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推进人才培养的良好工作格局,是我国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创新。

三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培训制度变革。职业培训一直存在着两个重点难点问题,一是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这里面有培训质量方面的问题,但更关键的,是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联系不够紧密、培训与就业脱节。二是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体现为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投入意识不强。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更好围绕就业需求和岗位需求开展职业培训,需要将职业培训的工作重点向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倾斜,需要将就业技能培训的重点向定单定向培训倾斜。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制度,可以将就业与培训紧密衔接,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使职工培训完全围绕企业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开展,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目标任务,工作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50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50万人左右。

《意见》明确了工作的主要内容:培养对象上,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培养模式上,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培养主体职责上,主要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培养目标上,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

三、国家对企业新型学徒制有何政策支持?

一是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二是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社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四、人社部对下一步推进工作有什么考虑?

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展。印发《意见》后,人社部将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召开全国视频会议,专题部署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制培训工作。指导各地把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规范组织实施。建立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相关部门、企业、培训机构、劳动者了解、关注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使这一重要技能人才培养成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三是提高服务能力。指导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学徒制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是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管。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五是会同财政部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