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欲规避劳动法赔了双倍工资又搭上了经济补偿
陈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在单位工作,单位不仅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还以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未与他协商就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经仲裁委裁决,陈某不仅讨回了双倍工资,还获得了经济补偿。
陈某于
庭审中,电气公司辩称: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陈某要求电气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由于电气公司支付陈某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应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电气公司应支付陈某9120元(760元×12个月);陈某要求电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应支付3420元(760元×4.5个月)。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裁决:电气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120元、经济补偿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