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今年4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以培训费、办理健康证等名义向于某收取了500元的费用。工作了近3个月后,于某由于不满公司的工资待遇等,按规定向公司写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于某在交接工作时,向公司提出在上班期间未受到培训,要求公司退还所收取的费用。但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有规定辞职后费用不退,拒绝了他的要求。无奈之下,于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业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此可见,该公司收取培训费等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对职工进行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到职工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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