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职时成立工会,并在入会申请书上自己签了老板的名字,并加盖公章,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崔女士将单位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成立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公司违法解约被判赔偿近40万元。
崔女士曾经是爱奇广告公司的人事经理,在爱奇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转让给锐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后,她与锐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职务,年薪14万余元。在锐德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崔女士组建了公司工会,并经选举成为工会主席。得知这一消息后,锐德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锐德广告公司称,崔女士组建工会时,锐德公司尚未成立,崔女士不可能成为工会主席。而且,她在入会申请书上冒签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还用爱奇公司的公章设立了工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过错。
法院查明,2008年5月,崔女士找到街道工委,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组建工会,随后通过电子邮件网上平台的形式成立工会,并选举工会主席。街道工委也批准了锐德公司成立工会,也同意经选举由崔女士任工会主席。当年12月,锐德公司以崔女士冒用法定代表人签订及非法使用爱奇广告公司公章设立工会为由,与崔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庭审中,街道工委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说,崔女士提交入会申请书中的有些内容只是信息采集,锐德公司组建工会不需要行政领导签字,也不用加盖该公司公章。
法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行政领导处自己书写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加盖了爱奇广告公司公章,但成立工会是职工法定权利,无需锐德公司签字和加盖公章,崔女士成立工会的行为也没有侵犯锐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以此与其解约的行为于法无据,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锐德广告公司赔偿崔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