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不服从调岗当即被公司辞退,引发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应按每月960元标准支付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屈先生诉称,用人单位要求他到另一小区工作,双方未能求得一致,劳务公司当即向自己开具辞退通知书。他认为公司无故辞退自己,应撤销辞退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自
劳务公司辩称,屈先生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动,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被辞退符合法律规定,现不同意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屈先生的诉求。
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如确需调动员工的工作,应当先进行协商,说明调动工作的合理性。而劳务公司未协商,即在当日通知屈先生调岗未果的情况下,下午即予退工,确实欠妥,故劳务公司以此理由与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应当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且应当按规定,支付屈先生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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