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利的身体软得像面条一样,不坐轮椅时,需要父亲赵亚清和母亲薛凤茹抬着才能移动。他睁大眼睛使劲地握着记者的手,张着嘴说不出话来。12年前上班途中的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车祸发生后,赵长利的工作单位不认同其为工伤,雪上加霜的是,两年前还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祸起上班路
被撞成重伤未被认定工伤
“车祸发生那年,他才19岁。”11月25日,赵亚清擦着眼角的泪水说,1997年9月25日晚,在双辽市某局下属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物华楼)工作的赵长利,骑摩托车去单位上夜班。在吉兴大厦门前,正常行驶的他被一台无机器盖、无大灯的小四轮拖拉机连车带人撞倒在地,赵长利头部严重受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一直没有抓到。
车祸发生后,赵家卖掉房子和店铺为赵长利治病,还举债20多万元。
此间,赵亚清和薛凤茹多次找到儿子所在单位双辽市某局,要求给赵长利以工伤待遇,但对方一直拒绝。只是在赵长利出车祸后的10年间,每月给赵长利开几百元的工资。
2007年9月,物华楼被整体出售,赵长利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被解除,彻底没有了收入。
2008年,在申请医疗补助和工伤待遇未果的情况下,赵家将物华楼的上级单位双辽市某局告上法庭,要求其确认赵长利工伤待遇,并支付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赔偿金等40.04万元。
诉讼被驳回
被告称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5月,双辽市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该局负责人在法庭辩论时称,赵长利是“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的事实存在,但与该局不存在劳动关系。
赵长利所在单位的名称应为“双辽市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并非是“双辽市某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赵长利是该企业员工。
2007年,该企业经董事会及全体职工研究决定,将企业股权整体出售,并不是该局出售的。赵长利向该局主张工伤待遇并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另外,从1997年发生车祸的10年间,赵家从未向该局反映或者提出任何请求,该局也从来没有接到赵长利的上访信和上级转办的上访信。赵长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称其主张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赵长利原为双辽市某局的职工,后期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双辽市某局与双辽市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完全脱钩。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成立后,赵长利就应该属于该管理处职工,与双辽市某局没有关系。所以,双辽市某局不是赵长利主张的适格主体。
而赵长利要求双辽市某局确认工伤待遇、主张给付各项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双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受理赵长利的伤残鉴定工伤认定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局认为赵长利诉求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经核实发现,赵家曾于2004年5月24日、2005年5月30日和2007年9月,3次到双辽市信访办上访。但从此时间看,赵长利从发生车祸到第一次上访相隔时间长达7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双辽市法院驳回了赵长利的诉讼请求。赵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获支持
诉状称符合相关规定
赵家在上诉状中提出,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成立时总资产为3429.37万元,其中有双辽市某局的资产1819.73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3%;有该局职工个人入股1610万元,占总资本的47%。由此可见,双辽市某局不仅是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的股东,而且还是控股人,也是开办这个企业的行政单位。
2007年,该企业整体出售后,出售价款除了返还其他股东和给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外,剩余价款都到了双辽市某局账内。另外,该处撤销后,负责清算的主管机关也是双辽市某局。所以,双辽市某局称与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没有关系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其应该是赵长利主张权利的惟一义务主体。
根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没有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如果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造成,法院有权直接认定工伤。
赵家认为,赵长利受伤至今,双辽市某局和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均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近日,四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上诉人申请,对赵长利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委托四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叁级,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平中法认为,双辽市法院在审理中没有查清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赵长利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辽市某局应否承担赵长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建议双辽市法院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实体审理。
四平中法的审理结论是:双辽市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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