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邵澜)这是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一位受伤工人在工伤认定“严重超时”的情况下,居然打赢官司。这类情况在全国不多见。
万恒出院后,工厂为其换了一个工作岗位,因为担心失去工作,万恒没有申请做工伤认定。2007年7月,万恒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工厂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时距离受伤之日,已经两年三个月。无奈之下,万恒先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因为一年的有效期已经超过,两家单位均未受理。
2008年2月,万恒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万恒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又被发回区法院要求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工厂未申请工伤认定,造成工伤认定超时,但不影响万恒工伤事实的成立,因此支持万恒要求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判决工厂支付伤残补助金45000余元。
原告代理人市大明法律事务所主任何大明认为,法院对受伤工人的判决,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精神,因为申请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是权利也是义务,超时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资格和权利的绝对丧失。法院有权审查确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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