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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计件女工”讨要加班费被驳

  •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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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报讯 (记者 李一然)北京中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女工戚女士工伤八级治愈出院后,工作岗位从操作工调整到了门卫,工资也由计件工资改为固定工资。后因劳动争议纠纷,房山劳动仲裁机关裁决配件公司支付戚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8000余元。对此戚女士不服,起诉至房山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33100余元,其中包括双休日加班工资15762.8元。

    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日前审理后判决配件公司支付戚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6135元,驳回了戚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工作中受伤 伤愈请长假

    30多岁的戚女士是河南省上蔡县人。2007115,戚女士到位于房山区良乡的配件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实行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34,戚女士工作中手指受伤,配件公司立即将戚女士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当月22日戚女士出院后,又于同年4月、12月再次住院,配件公司支付了戚女士三次住院医疗费和前两次的住院期间伙食费。后戚女士被确认为工伤八级。

    2008年7月2戚女士回单位上班。配件公司根据戚女士伤情将其工作岗位从操作工调整到门卫,工资从计件工资变更为月固定工资800元。此外配件公司在戚女士受伤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并发放了戚女士住院4个月的工资1455元。20081224,戚女士请病假50天,配件公司同意。此后戚女士再未上班。

    不服仲裁  诉至法院

    2009年,戚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配件公司支付戚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10元;支付200834200873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506.72元;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6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9830元,共计59512.72元,扣除配件公司已支付1455元,实际应支付58257.72元。此外还裁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裁决后戚女士不服,起诉至房山法院。

    索赔加班工资未获支持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配件公司自20081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戚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自200821起至20081231,支付戚女士二倍工资16039.08元,现戚女士要求配件公司支付35101.7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状中,戚女士还要求配件公司支付其20091月至4月的工资3200元,但是由于这项请求戚女士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提出,所以违反法院审理程序,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戚女士还要求配件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15056.5元,对此法院指出,由于配件公司已给戚女士缴纳了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应由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戚女士要求配件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5762.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戚女士受伤前是计件工资,岗位调整后没有加班,因此其要求配件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戚女士与配件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配件公司支付戚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39元;支付戚女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9830元;支付戚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266元;驳回戚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