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日电:某公司聘用大学毕业生王某作为该公司文员。录用时,公司为防止王某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辞职,要求其将本人毕业证交给公司保管。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公司返还毕业证,但公司因人事部门人员离职变动,导致该证件丢失。双方为证件丢失的补办和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劳动者起诉要求公司返还证件,并赔偿损失。
本案是用人单位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引起的赔偿纠纷,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用人单位不仅违反相关规定,并因自身过错导致证件丢失,给劳动者日后求职造成困难,劳动者遭受相应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审理中,因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种情况的赔偿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本案赔偿范围和标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将其毕业证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所需要支出的相关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认为,虽然证件丢失责任在于公司,可补办证件相关费用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正常支出以外的费用不能包括在赔偿范围。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并支付劳动者本人补办证件所支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点评:
据调查,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被用人单位扣押相关证件的情形比较多。就本案中被诉公司来讲,除原告外,还有几名大学生进公司时也被扣押了证件。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录用人员时一定要依法办事,不应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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