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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单位不上社保 员工辞职获偿

  •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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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于20081月到某保洁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某保洁公司为其缴纳,某保洁公司没有应允,李女士于20084月以某保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自2008520日以后不到某保洁公司工作。

    20086月,李女士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保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保洁公司辩称,其未提出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李女士主动辞职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084月提出辞职,自2008520以后不到某保洁公司工作,在某保洁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对李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