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典型案例
  3. 实案集锦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实案集锦

上班三周就辞职,工资怎么算

  •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上海)
  • 发布者:
  • 浏览量:

市民王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今年初,我去一家物流公司应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每个月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上班后不久,我发现公司氛围不好,觉得这份工作没有前途,于是在工作三周后提出辞职。公司同意我辞职,但认为我工作不到一个月就走人,公司又要再花费人力物力招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与我的工资正好抵消,故不同意支付工资。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王先生: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自己的劳动而应获得的收入。劳动报酬可以因劳动者的岗位、技能以及数量等的不同而不同,但只要是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的表现。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必须履行。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终结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算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张并提供相关依据。

根据你所述的情形,你已提供了相应劳动,公司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你工作三周的劳动报酬。虽然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由于你未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提出辞职,公司也已同意了你的辞职申请,故公司应在你们终结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将工资结算完毕。如果公司与你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你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等材料作为初步证据。如用人单位主张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你赔偿,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