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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2009-10-22
2021-09-05
日前,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又反悔,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2000年4月1日,谢某与兴国县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公司进行岗位调整时,谢某为了能保留原工作岗位,表示可以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金,公司于是同意了谢某的要求,没有再为谢某缴纳社保。2009年5月,谢某得知因企业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可能导致退休后生活待遇过低的情况后,多次找公司寻求解决办法。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谢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但没有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不能因职工曾主动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金,而停止为职工缴纳该项保险费,判决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为该职工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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