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工地上干活,靠的都是老乡关系,几乎所有的建筑工地上都没有劳动合同,靠的是老乡的良心”,最近,与一些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农民工交谈,他们如是告诉笔者。
即便不存在老乡关系,相当多的农民工在干活时也从未想到过签订劳动合同。一位农民工就表示,“签什么劳动合同,咱又不懂法律,签了合同说不定还会把自己给套了,事先讲好工钱就可以了,反正有工地在那里,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应该说,这种仅凭良心或者是一厢情愿的信任所维系的劳动关系,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大量存在。尤其在建筑行业当中,更是如此。
有资料显示,从1984年开始,国有建筑公司不再招固定工人,这使得建筑业农民工大量增加;粗略估计,城市里到处闪现的建筑工人身影,已经占了农民工总数的1/3。这些农民工中,许多人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他们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与维护。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不良劳动用工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的顺畅贯彻执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明显属违法行为。
此类现象的产生,原因在于:首先,从农民工方面来讲,许多农民工习惯于“随大流”,看到周围人都不怎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也就觉得“无所谓”;也有相当多的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法规意识淡薄,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些农民工存在畏惧心理,不敢理直气壮地与用人单位抗争,怕自己势单力薄耗不起,怕因此而失去劳动机会,怕遭到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其次,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讲,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身责任,千方百计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在劳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侵害农民工权益。再次,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来讲,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没有尽到自身职责,从而给不良劳动用工现象留下了可乘之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规同时规定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因此,为了给广大农民工提供坚实依靠,使其不致流汗之后还得流泪、流血,各级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必须肩负起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在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的基础上,还有必要为增强农民工的法规意识与维权能力提供积极援助。目前,在一些城市,高校法律专业学生以及社会上的法律界人士组成志愿者队伍,主动深入各个建筑工地,给农民工讲解劳动法规常识,向其发放类似城市务工手册的小册子,指导农民工遇到劳务纠纷后该如何咨询、被拖欠工资后该怎么办,而且还身体力行参与到农民工维权的具体事件当中,帮助农民工据理力争。类似行为,值得赞誉与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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