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慧婕)“我请了婚假后没再去上班,单位因此扣发了我4千元的年终奖,这样合理吗?”昨日,李小姐致电本报。
李小姐称,2008年开始,她到黄浦路的一家幼儿园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今年5月到期,1月中旬,她口头向园长请婚假,园长批准了,要求她再来上班时要补交书面的申请。她将婚假和春节假期一起休完后发现,同事拿到了4千元年终奖,她的年终奖却迟迟未发。气愤的她决定不再上班。
昨日,记者咨询了该幼儿园总部得知,黄浦路是该园的分园,三天以上的假期,员工必须书面报总部人事部批准,分园园长无权口头批准。该园2009年下发的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未经园长同意擅自离岗的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
湖北劳盾律师事务所许方辉律师指出,年终奖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法律对此没有统一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该园下发的年终奖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全体劳动者的协商,属于单方行为,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