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本报读者张先生反映:2008年元月至2009年12月31日,我在西安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厂做库管,未签劳动合同。2008年9、10月间在工资调整时,向领导提出要求签劳动合同,公司称私企愿干就干,不干请便。2009年12月,领导口头通知我11月份的工资停发,理由是我的“工具账”不清楚,我提出异议,公司不予采纳。我就要求公司辞退,但领导说不会辞退,把账搞清楚了再发给我工资,要不就自己辞职。随后,公司给我发了一个书面《工作交接通知》,11月19号交接完毕。我随后要求发我工资,并按《劳动法》支付补偿金,遭到拒绝。今年元月25日拿到了去年11、12月的工资,其中11月的工资按60%发放(理由是工厂未完成任务,全体员工按此标准发放)。我要求公司按《劳动法》支付两个月的补偿金,该公司的地址在西部电子B/C座,而工厂在长安区工业园区。我咨询过劳动部门,一个说要到长安区劳动局,一个说要到新城区劳动局,我到底该找哪个辖区劳动部门维权?
律师观点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贾海明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张先生于2008年元月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贾律师表示,张先生问题可以参照上述条款和规定与单位交涉。张先生应该向公司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的辖区劳动行政机关投诉。本报记者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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