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朱先生来电:我在赣州市客家大道的利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班,3月12日,我向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领导称,现在还不能立即离开,等找到能接替我工作的员工,我才能离开以及发放3月份的工资。不知单位领导的做法是否合理?
据朱先生介绍,他于去年来到该公司工作,由于妻子要求他一同前往深圳,故而他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的请求。没想到公司领导并未立即批准,还要求他在公司再工作几天才可离职,对此,他感觉非常不解。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章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该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朱先生要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朱先生从提出辞职至今还未满30天,所以单位要求朱先生再工作几天的要求并不违法。满30天后朱先生可直接离开,单位不能强行留任,同时也不能拖欠他的工资。(见习记者刘志刚 实习生张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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