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违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获解约金11.8万余元。但由于其在职期间存在收受下属贵重物品和接受客户吃请玩乐等事实,记者今天获悉,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在某运输公司任区域销售主管。去年8月5日,公司通知他,因在职期间存在通过黑代理私自走货,扰乱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市场秩序,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接到通知后,张先生于8月28日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8万余元等要求,但未获予支持。后张先生诉至法院,称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程序上未通知工会,也无依据证明其本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之事实,解除行为显属不当。
运输公司称,张先生在职期间,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查明,张先生对相关事实有过陈述,如“是林某送的欧米茄手表,一个Iphone,还有一个钻戒……对了,还送过我一部LG牌手机,就是我现在用的……手表有七八千块、Iphone四五千元,LG大约三千多,戒指四五千块。实际上,他平常工作比较散慢,我比较照顾他”、“跟客户经理陈某混得比较熟了,一起吃吃饭,出去玩了……这一趟海南大概花了1万元……2007年5月,他请我去三亚玩,我大约花了他两千元”、“是陈某请我们一起去的澳门,花在我身上的费用大约三千元。南方商城上边的南方会所,去过五次,每次大约七百元……都是陈某请的”。
陈某也陈述,为签合同而有求于张先生:“我认识张先生后,还带他去过几次南方会所洗桑拿,每次每人费用600多元,也是我请的……”但张先生认为,笔录上的签名确是其本人签名,但系在非正常时间、通过非正常手段制作,故不予认可。对于公安机关对陈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张先生认为笔录中询问人与记录人均系同一人,程序违法,与原来的笔录有很大出入。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谈话笔录中陈述,其曾收取下属赠送的物品价值近2万元,并多次接受客户经理陈某邀请,前往娱乐场所消费及赴外地旅游。虽然张先生对上述笔录不予认可,但上述笔录其均逐页签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签,且笔录中所涉及的接受陈某邀请外出娱乐、旅游一节亦与陈某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笔录相吻合,故确认谈话笔录具有证明力。基于该份谈话笔录中陈述的情形有违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有违职业纪律、有悖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下一篇:竞业限制补偿金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