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巴城一家火锅店厨师,2009年8月到该店工作时和火锅店老板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月工资2400元。2009年11月,小王因病向老板请假10天。当月底小王发现所领11月份工资中少10天的工资,便找到火锅店老板“理论”。火锅店老板称,小王请假10天未上班,应少发10天的工资。理论无果的小王遂投诉到巴州区劳动监察大队,希望该火锅店补发他病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监察大队接诉后立即介入,查明小王确系突发疾病而请假住院治疗,同时老板也在请假条上签字同意。劳动监察员向该火锅店老板详细讲解了职工请病假如何发工资的政策法规。《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 第三条规定: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用人单位以请假期间影响火锅店生意为由扣发小王工资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相关劳动法规政策。最终,该火锅店按照月工资70%的标准补发了小王被扣的工资560元。 (据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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