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赵先生应聘到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后与单位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单位每月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以工资形式发给赵先生,赵先生则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在赵先生准备辞职,想知道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尹超:该协议书是无效的。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性征缴,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所拥有的一项社会权利和负有的社会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本案中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此协议而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