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们公司规定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但我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在下班后自愿加班,从而超额完成了公司的工作任务。可是,公司从来没有给过我加班费,还说我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根本就不算加班。
请问,公司为什么不给我加班费呢?
市民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就是说,只有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仅仅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