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到沂水县某服装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加提成,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2个月后,单位却以他计件工资低于500元,未给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为由,拒绝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要求兑现承诺,单位却称如果他执意要求缴纳社保费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当月工资。王某无奈,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7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该服装厂以计件工资低,未给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为由,拒绝为他缴纳社保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该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厂已为王某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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