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某位员工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19日,岗位是管理岗(部门助理)。
在
从
1、法院两次判决履行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重复判决?目前2007年的劳动合同已于
2、如果员工回来上班,是否还要补签从
另外,如果补签合同,由于近一年半,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招聘新人负责她的岗位工作),公司是否可以只安排她原先岗位内容中的一小部分工作,但是薪资保持不变,请问,这样安排是否是违法的?如果员工对补签合同不接受,不到岗上班,公司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