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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违反规章员工遭单位解聘 起诉东家被法院一审驳回

  •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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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法律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保障,也是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结了一起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95月,某公司员工高某因窃取公司财物,被公司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其进行罚款。同年9月,公司经与工会协商后,制定了《关于严厉惩处偷窃公物行为暂行规定》,并组织员工学习。200911月,高某再次窃取公司财物时,被保安当场抓获。某公司依据暂行规定,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合同。高某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并补发工资。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高某的仲裁申请,高某遂诉至庐阳区法院。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本案中,某公司制定的暂行规定,事前征得工会的同意,并向员工履行了告知程序,该规定对员工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处理双方相关争议的依据。高某偷窃公司财物,事实清楚,某公司依其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高某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并补发工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述: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管理被动的情形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一直作为企业维护正常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2008115日,该条例被废止后,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没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原有制度中关于开除、辞退、罚款等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最大处罚权可能就是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无权对员工做出行政上的处罚。相关的劳动法规也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应按照合法、民主和公示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尽快杜绝依靠行政手段和领导意识进行管理的现象,结合自身情况依法制定奖惩办法,确立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方式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