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过眼云烟”:2009年3月我工作的某皮鞋加工厂被注销,成立了某皮鞋有限公司,除了单位的性质和名称有变动外,员工、经营范围、工作报酬等均未发生变化,续签了一年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要求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之前的某皮鞋加工厂与现在的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公司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本案中,你从某皮鞋加工厂的员工变为某皮鞋有限公司的员工,是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属于非你本人的原因,原工厂并没有在注销时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因此你转为公司员工时,你在原工厂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到新公司。因此,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你入职原工厂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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