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八年被辞如何补偿未与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多年后,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应该获得什么补偿呢?屏山县的护士李静(化名),作为“临时工”在该县某卫生院工作了八年半时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在法院调解下,她获得了单位给付的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2001年3月,李静被屏山县某卫生院招为临时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卫生院以李静不具备护士执业资格为由,要调整其从事“新农合”工作,但双方在工资待遇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0月,卫生院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李静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由此引发了劳动争议。
2010年3月,屏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作出仲裁:卫生院与李静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卫生院给付李静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9613元,并为其补缴2001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其关于加班工资和赔偿金的申诉请求。李静对此不服。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征询了原、被告双方对于法院采取立案调解的意见。获得双方书面同意后,法院重点对双方关于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争议焦点予以反复疏导,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卫生院同意一次性给付李静社会保险费、失业救济金、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0800元,并当庭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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