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挣钱,私下成立公司跟老东家抢活,在被除名后跟老东家对簿公堂,29岁的小方不仅因违反保密协议失业,还被罚10万元巨额赔偿。如今愿意回老东家工作还债的小伙子遭公司拒绝。
铤而走险私开公司跟东家抢生意
如果一切没有发生,29岁的小方有一份令人羡慕的高薪工作:2006年他进入合肥一家公司担纲研发调试工作,月基本工资达4600元。
然而,这份高薪工作没有阻止小方的“非分之想”——成立一家经营同样产品的公司,悄悄地接私活。2008年8月,他与几个朋友悄悄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与其任职的公司相仿。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直到同年12月,小方私下成立的公司跟老东家抢生意,由于报价远远低于老东家的价格,业务单位将这一情况告知了老东家,老东家这才发现小方在外私自成立公司的事情。
对簿公堂违反保密协议判赔10万
公司经调查核实,私下成立的公司,小方占20%股份。2008年12月,公司将小方除名。被除名后,小方以单位违反劳动法,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由首先发难,将公司告上法庭,但上法庭后,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小方支付10万元违反保密协议的费用。
原来,小方在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规定:小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不在与公司经营相同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任何职务、股东、合伙人、董事等,离职5年内负有该款义务,公司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费用,小方如果违反保密协议,则赔偿公司10万元。
从一审到二审,官司打了大半年,其间小方失业。最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方加班工资等费用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小方和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小方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与被告经营相同产品的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应赔偿公司10万元。
追悔莫及请求“卖身还债”遭拒
29岁的小方是个苦孩子,家庭经济困难,有一个长年患病的弟弟,每年药费要两三万元,靠助学贷款完成大学学业的小方,是全家人依赖,而且他自己身体也不太好,或许正是这种生存压力,让小方走上了歧路。
官司打了半年,其间失业,小方花费了所有的积蓄,当法院通知公司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时,他身上仅有932元。没有房产、没有汽车,租房里的一张桌子、一台电视机、大量心血管疾病的书籍是他全部资产。
案件执行期间,小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向公司道歉,并表示愿意“回公司还债”。“如果这样的员工我们还让他回来工作,那么怎么来管理其他员工?”公司婉拒了小方的请求,公司同时表示“会根据小方本人的表现决定执行款的减免”。鉴于小方如今没有能力清偿公司债务,今年5月14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此案的决定。
律师观点
还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便要求签订保密协议,这是很多职场人士都曾遭遇的经历。公司的一切信息是否都是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否凌驾于劳动合同之上?签订的保密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爱。
郭律师告诉记者: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非公司的一切信息均为商业秘密。
对于还没有签劳动合同就要签保密协议,郭爱说这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对于保密费用及竞业禁止补偿费用,郭爱介绍说,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标准,均根据双方协议确定,但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保密费用的数额应与保密的程度和商业秘密本身的市场价值成正比。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保密的内容和保密的期限,离职后的保密期限应不超过两年。在离职后的保密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应实行按月支付或提前一次性支付。对保密协议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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