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处用人单位广安市某煤矿向该矿受伤雇员李大明(化名)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4940.00元,同时判处该煤矿向李大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810.60元。
华蓥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李大明在广安市某煤矿采煤下班回家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诉请驳回李大明的索赔工伤待遇、不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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