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就不幸受伤,单位以还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赔付。近日,姜某将渝北区某设备制造厂起诉至法院,诉请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得到渝北法院支持。
今年1月,姜某经人介绍到渝北某设备制造厂上班,由于不熟悉机器操作,不小心将右手指头绞进了机器中,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受伤,十级伤残。但单位认为姜华第一天上班就受伤,双方还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况且姜华系违反机器操作规章,是自身操作失误才造成受伤,因此拒绝工伤赔付。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原告上班第一天受伤时,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资内容等作了明确约定,劳动者也确实在单位从事了相应的工作,应当认定姜某和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姜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受伤属工伤。虽然是由于姜某违反操作规范导致自己受伤,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付。
同时法官还提醒,最近以来因上班不久就发生工伤的案件不断增多,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这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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