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计算机公司的技术人员,3年前应聘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我离开公司则在2年之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现在我想自己成立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请问我是否应遵守该条款?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李玉琴答复:本案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因此,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符合,劳动者就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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