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厂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矿工签合同,一矿工病亡后家属状告煤厂索赔双倍工资。今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矿工家属的请求,判决由煤厂支付矿工家属双倍工资1.3万余元。
经查,2004年6月,云阳县清水乡农民刘某在当地一家煤厂务工,从事采煤工职业,做工期间煤厂按月向刘发放了计件工资。双方一直没有形成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厂方仍未按法律规定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刘某因患病需离岗治疗,也未跟厂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年12月7日,刘某在治病期间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他和煤矿存在劳动关系。次年1月7日,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定:刘某与煤厂在没有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前具有劳动关系。裁定下来约两月,刘某因病身故。
2009年7月,刘某的家属以煤厂在刘生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部门裁定煤厂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双倍工资5万余元。随后,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定:煤厂应支付刘某生前与煤厂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3473.81元。厂方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云阳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与煤厂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煤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一直未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其家属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正当,其双倍工资差额应从2008年2月算至2008年8月,共计7个月。鉴于煤厂未在本案中依法提供出刘某的工资表,根据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刘某的月工资应为1924.83元,煤厂应给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实际为13473.81元。
宣判后,煤厂不服,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不过,市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决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