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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每月97元基本生活费 员工直呼“少得可怜”

  •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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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97元基本生活费 员工直呼“少得可怜”
  员工为下岗生活费将公司告上法庭
  
   本报讯 “我从来没有听说过,也没见过,一个月只给我们97元生活费,我们虽然不靠它吃饭,但这也太少了吧,让人感觉很憋屈”。日前,甘当民等几位司机打入海南特区报今日说法栏目记者热线,对此遭遇进行投诉。记者刘江浩

  
  每月97元生活费

  员工觉得很憋屈
   据先生介绍,他19984月份进入海南某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成为一名旅游车司机。他告诉记者,当时公司并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也并没有在意。先生说,上班之初那几年,工作待遇还可以,而从20021月份开始,先生所在旅游汽车公司因为种种原因,便没有再为其安排工作,每个月只给他发97元生活费,且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08年。先生告诉记者,像他这种情况的这公司里有10人以上,他们都认为公司发放的生活费太少,企业这种做法让他们觉得很憋屈。
  法院判令补发
   13366元生活费
   200811月,先生等10余名司机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们和老东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为他们补交社会保险,补发基本生活费等。据了解,每人要求补发的基本生活费,从数千元至3万多元不等。先生称,按照海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他们在待岗期间,企业应为他们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60元的基本生活费,而现在他们每月实际发放97元,数额相差较悬殊。
   先生告诉记者,劳动仲裁结果确认了他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发基本生活费等。然而公司却拒不给他们补发生活费。因此,他们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旅游汽车公司补足甘当民差额部分基本生活费13366元。针对一审判决,该旅游汽车公司以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与此同时,与先生同时起诉的其他员工的同性质诉求,也获得法院支持。而法院判决下达后,公司以资金不足等为理由暂未支付甘先生等人相关费用,日前先生等人已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6种情形可进行劳动仲裁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因此对于本案当中的先生等人,当其作为下岗待工人员,虽基本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并非可以由其所在企业随意发放,而是应当参照我省的相关标准进行支付。因此先生等人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支撑的。

   马相龙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只有下列6种情形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具体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