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今年4月受聘于一家公司,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工资数额,第一个月只领到500元工资,我找领导询问,领导说4个月内工资按每月500元发放。而和我做同样工作的职工每月有近2000元的工资。请问,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 李兴旺
李兴旺读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明确工资等劳动报酬,但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不能因此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据此,你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