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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订合同要看身份吗?

  •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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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马同志:我今年58岁了,来自农村。我原在一家饭店打扫卫生。当时订了份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老板又让我到他开的一家酒吧去做保洁。我提出合同签订之事,他说我是农民,可不签合同。再说他们是私企,用工自由,不完全受劳动法约束。难道我们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

    现介绍三点意见供您参考。

    第一,任何企业都必须依法行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不分企业性质,只要是用人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不以户口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符合主体资格,就可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作为职工一方来讲,主要应具有这样四个条件:一是符合年龄要求。即16周岁(特殊工作需特招特批)以上、男60(女55)周岁以下;二是有劳动能力。因为劳动行为都是亲历亲为的,不像公民的其他活动可请人代理;三是有行为自由,即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四是没有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认为农民身份就可不订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还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非标准劳动关系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鼓励通过签订“劳务”或“聘用协议”来加以明确。超过就业年龄段或无法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人员,比如协保人员、退休人员,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他们在外继续打工、从事劳务,换取报酬,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他们行为就是合法的,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用人单位与这些被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同理,你虽然不完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对象,但也可要求单位与你签订聘用协议,这样对你们兼职打工者的权益保护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