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通桥区57岁的张淑芬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赠送了一面锦旗。原来三年前,张淑芬在一家建筑工地为杨勇等人做饭,外出买菜时摔伤右脚致八级伤残。由于没签劳动合同,她的索赔“卡了壳”。近日,在乐山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张淑芬与杨勇等人达成和解,杨勇等人一次性支付张淑芬35000元,这起长达三年的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外出买菜意外受伤
2007年12月,张淑芬在乐山城区一家建筑工地从事买菜和做饭的工作。同年12月26日,张淑芬从乐山城区青果山菜市场采购蔬菜返回工地途中不慎摔了一跤。后在路人的帮助下坐三轮车回到工地,见其伤势严重,杨勇等人将她送到了乐山城区某医院救治。
经检查,初步确诊为骨折。2008年1月15日,张淑芬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右脚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花去住院费15006.54元,第二次治疗还需5000元。但是杨勇等人只是在张淑芬初次就医时支付了2000元,并未支付其他费用。无奈之下,张淑芬将杨勇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
一审二审都败诉
2008年10月23日,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张淑芬状告建筑公司索要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该工地负责考勤、人事调动的何武当庭宣称自己不认识张淑芬,并出具了2008年公司1、2月的6张考勤表和2张工资表上,上面没有张淑芬的名字,以此证明张淑芬和公司并无雇佣关系。建筑公司也以未安排张淑芬在公司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为由,不愿承担张淑芬的损失。
法庭上,张淑芬提供了一张录音光盘,称是在与对方协商赔偿时的录音。据悉,该光盘是张淑芬的好友受其委托,与建筑工地经理协商赔偿时用手机录音后刻制而成。但录音并未显示双方的称呼,不足以证明对方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张淑芬并未与其状告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淑芬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及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了伤害,判决张淑芬败诉。二审,张淑芬又因同样的理由败诉。
申诉成功终获赔
今年4月9日,乐山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张淑芬申诉案,办案人员多次到五通桥区寻找申诉人、证人,进行取证工作,并收集到大量的证据。
办案人员到建筑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偿张淑芬35000余元,至此,申诉人张淑芬终审申诉案件真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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