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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事业职工待遇同样适用《劳动法》

  •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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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一名炊事员,自2009年初受聘开始在某事业单位从事炊事工作。最近,因福利待遇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她多次找到单位,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但单位领导以《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李某不知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遂前来咨询: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能否适用《劳动法》?

    李某所在单位以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为由,不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是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虽然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但在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依照《劳动法》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法》确实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之间。但如果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职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则同样应适用《劳动法》。

    从李某反映的情况来看,自2009年初她就在某事业单位从事炊事工作,由此可见,她是以工人身份在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她与该事业单位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李某与该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她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正当合法的权益,当然应适用《劳动法》法规及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