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2007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2年的聘用合同。2009年,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两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杨帆律师:
劳动法律法规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民事法律,换言之,民法本身就是为了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但劳动法律关系既有平等性的一面,又具有不平等性的一面,是特殊的民事法律。
反观本案,张师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又有相应的社会生活保障,因此从法理上讲,法律已无必要额外提供保障,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与他人建立类似于劳动关系之民事关系,不应当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属于雇佣法律关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规定从其解释上也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受聘至他人单位工作,不应再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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