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某公司职工小刘,与男友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未取得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一子。生育后,单位告知小刘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既不准休产假,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小刘觉得委屈,认为有病都可以请病假,何况是生孩子,自己也参加了生育保险,怎么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一气之下,小刘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7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本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以上规定,小刘休产假的请求应当批准,但由于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获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仲裁委遂裁决:单位不给小刘上报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予以肯定,但要允许小刘休产假,且产假不得少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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