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员工于2003年8月在公司办理了内退,2010年10月办理了因病退休,2011年4月死亡。目前,其家属提出住房公积金的补偿问题。我公司关于内退人员公积金的具体规定是,自内退之日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内退人员其他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缘于这一规定,我公司一直以来没有为内退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发生过相关争议。当时规定每月生活费是800元、住房补贴90元,随着社会发展,支付内退职工的金额现在已调整为每月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
请问,国家对企业内退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无强制性政策规定?我公司有无违章操作问题?如果此家属坚持要求企业补偿,后果会怎样?
答:关于贵公司提到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去世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利继承劳动权益的问题。笔者简要作如下答复:
第一,职工去世的,家属是否可以向单位追偿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即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一样,均可以作为职工的个人财产,由家属继承。因此,若职工在职期间,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家属可以向单位追偿。基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没有救济途径,职工只能通过建设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稽核部门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内退期间是否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内退人员是否属于在职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呢?对此,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 [2006]52号)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 ‘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 ‘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自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 ”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情形的,内退期间法律没有要求单位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要求单位在支付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的时候,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基于住房公积金的补助或补贴。
第三,内退期间企业承担了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是否构成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贵单位认为,在内退期间承担了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再向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这样的理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冲抵或抵消的情形。如果双方在内退协议或内部管理制度上有相应的规定,即内退期间,不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额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例如本案中的住房补贴,那么,可以作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