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今年54岁,于2010年9月接受某企业聘用,从事后勤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底,该企业以经营效益不好需减员为由将黄女士辞退。 黄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其缴纳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黄女士接受聘用时已超过就业年龄为由,认定黄女士与该企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裁决驳回黄女士的请求。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黄女士于2010年9月到该企业工作时已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因此,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并为其缴纳保险费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黄女士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黄女士2010年9月至2011年底在该企业工作,该企业给付黄女士工资,双方虽无合同但形成了聘用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黄女士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本案中黄女士对于该企业的诉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