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典型案例
  3. 实案集锦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实案集锦

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者:
  • 浏览量:

【案件始末】

20145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王茁于20146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解决方案

经小组讨论认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其三,继续履行的僵局。高管职务的无因解除与劳动关系的有因解除发生冲突,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的,在什么情况算是不能继续履行呢?劳动合同法没有给我们答案,各地适用起来也五花八门,本规定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最无法预测的规则,像六脉神剑一样杀人无形。最令人头疼的是,高管职务已免,如何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怎么执行?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其四,调岗是个大麻烦。总经理职务只有一个,免职后怎么安排都可能是侮辱性的安排。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协商一致,显然无法适用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地方根据用工自主权发展出了调岗合理性规则。法定调岗、合意调岗,再加上单方调岗,以单方调岗的合理性最不好把握。

综上所述,本组认为,该案其实无论如何判决都难以评判其判决的正确与否,不过本组倾向于认为应当将王茁当做劳动者对其权益加以保护,毕竟,劳动法并不叫弱势者劳动法,不应该根据劳动者职位而加以区别对待,这是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就业歧视——劳动人才市场难以愈合的暗伤